一、政策背景
2013年5月1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中央編辦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中央編辦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發改財金[2013]920號),文件指出: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結合地方和部門實際,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行政管理事項中依法要求相關市場主體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隨著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推進,信用報告的應用越來越廣泛。
2014年6月國務院正式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綱要》指出,提高商務誠信水平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點。在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領域信用建設中,加強政府采購信用管理,強化聯動懲戒。擴大招標投標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范圍,鼓勵市場主體運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評價結果,并將其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評標、定標和合同簽訂的重要依據。
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號),《通知》提出依法限制相關失信主體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推動建立政府采購活動信用記錄查詢及使用工作機制,加快建立政府采購信用評價制度,有效應用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積極推進政府采購領域聯合懲戒工作。創造條件將相關主體的信用記錄作為供應商資格審查、采購代理機構委托、評審專家管理的重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7號——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需求編制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七)申請人信用信息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點、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等內容;
延伸理解:投標人必須提供由第三方社會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并須由其信用機構的信用管理師簽字蓋章生效,否則視為無效信用報告;
二、各地招標投標活動應用“企業信用報告”的相關政策
福建福州:《關于在房建和市政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監理招投標中試行使用第三方信用報告的通知》(榕建筑〔2017〕47號):“投標人須書面提交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有效信用報告”。信用報告作為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之一,凡未按規定提交有效信用報告的,視為不響應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投標資格審查不予通過。”
湖南郴州:《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通知》(郴財采〔2017〕8號):
“采取綜合評分法的,實行采取信用等級準入和賦分的相結合的方式:供應商信用等級為C、D級的,不允許參加投標;參與投標單位的信用行為納入“企業信譽”分值中,信用行為部分總分為3分,其中:具有AAA級信用等級投標單位+3分,AA級+2分,A級+1分,B級計0分;定標時若有多家最高綜合得分相同,以企業信用等級最高的企業為擬中標人。”
“企業只提供信用記錄而沒有提供信用報告的,在評標時不予加分。”
“投標單位提供的信用報告必須由從事企業征信和信用評級等業務的社會信用服務機構出具。”
廣東河源:《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意見》(河府辦〔2017〕7號):“政府集中采購。將采購供應商的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作為參與政府采購項目招投標時的重要審查依據之一。對于信用記錄顯示信譽良好、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在評審環節優先給予扶持;信用報告中有失信信息記錄的企業,在失信行為認定之日起3年內,限制參與政府集中采購。”
三、政府采購、招投標領域應用信用報告案例:
目前主要的方式是通過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申請出具信用報告。大家也可以通過關注“獅子企服”智慧信用應用服務平臺微信公眾號進行申請信用報告服務。